伴随AI技术的飞速迭代,从文本对话到图像、音乐生成,催生出了大量AI作品。
但由于传统著作权法以“人为创作”为核心,这些AI作品也引发了版权归属和使用授权方面的争议。
一方面用户利用生成式AI创作出独特内容并主张权利,另一方面AI模型的开发者或原始素材权利人可能提出竞争性的权利主张。
目前,国际上关于AIGC版权的实践尚不统一,围绕作品独创性、作者资格和侵权认定的法律讨论愈发激烈。
日前,美国版权局、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最新回应。
3月18日,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宣布了一项裁决,支持了美国版权局此前的决定:“由 AI 系统独立生成的艺术作品不符合美国版权法规定的版权保护条件,因为版权法明确要求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”。
这起案件由计算机科学家 发起。
2019年,声称其开发的AI系统 自主创作了名为《通往天堂的新近入口》的视觉艺术作品,将AI列为唯一作者,并申请了版权保护。
但在2022年遭到了美国版权局的拒绝,版权局表示,只有由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。
随后,将此事诉诸法院。但2023年,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也维持了版权局的决定,强调“人类创作”是版权法的根本要求。
的代理律师表示将上诉至最高法院,称裁决可能阻碍AI创新投资。版权局则声明支持判决,强调维护人类创作核心价值的必要性。
本周二,上诉法院仍然维持了原裁定。
巡回法官 在代表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作出的一致判决中指出:“美国版权法明确要求所有作品最初必须由人类创作。版权法中许多规定只有在作者是人类的情况下才有意义,因此,版权法的最佳解释是作品必须有人类作者才能获得版权登记。”
本案核心争议在于AI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。
判决书指出,版权局自1973年以来持续施行人类作者要求,而国会数十年来从未修法推翻这一解释,构成对既有司法解释的默认。
尽管法院承认AI辅助创作的作品可能受版权保护(例如人类主导的AI工具使用),但明确划出红线:当作品被宣称完全由AI自主生成时,版权保护无从谈起。
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与其他AI版权诉讼存在关键区别,艺术家主张AI辅助创作时,版权局曾个案审查人类贡献程度,而本案是首个主张AI完全自主创作的案例。
不过近期,美国版权局还拒绝了其他艺术家使用AI系统生成图片并申请版权保护的请求。
这些艺术家认为,虽然自己是在AI的协助下创作图像,但和的情况不同,应该拥有版权。
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。
在认定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时,目前我国法院最关键的考量标准是,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。
也就是说,即便内容由算法产出,但只要在人类创作活动的引导下形成独特表达,仍可能满足独创性要件。
例如,2024年,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原告使用一款AI软件通过构思画面、撰写和调整关键词、设定风格参数等步骤生成了一幅图片,并在社交平台发布 。
法院认为,该图片的呈现与原告输入的关键词和审美选择存在“映射性”,原告在生成过程中进行了构思创作和个性化挑选,凝结了其智力劳动成果。因此,即使由AI绘制,涉案图片仍具有独创性表达,应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。
类似地,2023年,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也做出了同样的认定,原告使用 模型,通过选择模型、设计提示词、不断调整参数所生成的图像体现了原告的审美判断和个性表达,并非纯粹“机械劳动成果”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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